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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作者】:张蕙子 李任舟  【发布时间】:2016-04-11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年龄的低龄化和犯罪类型集中化的趋势,以“两抢一盗”为代表的侵财性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
 
    作为西部中心城市——四川省成都市的主城区,成华区内未成年人犯罪既符合全国范围内犯罪类型集中在侵财性犯罪这一共性特征,又与当地经济发展、风俗民情相互作用,呈现出一些自身特性,在西部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犯罪行为“少年早熟”
 
    20122014年度,成华区法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39件,占刑事收案总数的5.47%,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稳中有升。其中,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分别占据案件总量的48.12%27.84%8.35%。具体而言,未成年人侵财性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犯罪主体特征明显。实施侵财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主体多来自外地农村、文化程度低、生存技能差,对金钱的渴望较为强烈。
 
    团伙化倾向凸显。近三年来,未成年人实施的侵财性犯罪中,二人以上团伙作案的案件数量分别为12件、18件、21件,占当年未成年人侵财性犯罪案件总数的40.54%44%48.07%,呈现明显的团伙作案倾向。
 
    此外,作案手段成人化现象突出,具有多次犯罪经历者明显增多。
 
    缺少“爱”的恶果
 
    通过对成华区未成年人侵财性犯罪案例的原因进行调研归纳,可以看出西部地区未成年人侵财性犯罪高发有其特殊地域原因。
 
    留守儿童家庭和打工流动家庭的独特影响。案例调研表明,就不健康家庭因素而言,留守儿童家庭原因占据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30%,而城市打工家庭占据城区未成年人犯罪约20%,二者甚至超过离婚家庭的占比数量。究其原因,这是由于四川省是流动性人口大省,成华区作为经济相对落后的城区单位,青壮年外出打工的比例相对较高,部分远郊地区留守儿童家庭问题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
 
    网络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媒介原因。统计表明,目前接近50%的案件犯罪原因存在受到网络不当内容影响和教唆的现象,这表明互联网已经成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对流浪乞讨儿童的犯罪预防尚有所不足。目前对流浪乞讨儿童的保护主要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而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并不限于流浪乞讨儿童,而是针对一般的流浪乞讨人员。这就导致了无法对更容易受到不良社会影响而进行犯罪的流浪乞讨儿童难以得到特殊关注和倾斜性保护,通过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特殊立法强调对流浪乞讨儿童专门保护十分必要和迫切。
 
    期待社会强力介入
 
    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未成年人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定型,对金钱和物质的诱惑,抵抗力较低,未成年人侵财性犯罪发生频率较高。该类犯罪的预防应当从加强学校教育,规范未成年人行为,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为突破口,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又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还需要家庭、社区、社会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积极开展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要努力构建以学校教育为主导,社区教育和司法教育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网络体系,全面开展多元化的法制教育和宣传活动。
 
    关注特殊家庭,加强对闲散未成年人管理。一方面必要时可以借鉴相关国家立法进一步规定相关职能单位的教育干预职责,例如规定民政、教育机构对未尽到监护教育职责的家庭进行相应的干预、帮助、纠偏和惩处机制;另一方面,需要规定对留守儿童家庭和流动打工家庭的义务教育监督检查举措,着力解决两种家庭中儿童由于失学造成流浪和缺乏监管的问题。
 
    发挥社区预防功能,强化社会帮扶教育。可以在城镇、街道和农村村委会普遍组建社区教育委员会、社区家长委员会、培训学校或帮教失足未成年人的组织等,组织辍学、待业的未成年人学习一技之长。
 
    加大社会监管力度,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工商、文化、城管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对暴力、色情内容泛滥的文化市场进行清理,深入查禁“黄、赌、毒”,加大“扫黄打非”力度,要对迪厅、酒吧、网吧等人员复杂的娱乐场所进行整顿,对其规范经营,严格把关,禁止未成年人入内。尤其要对学校周边的书摊、网吧等进行清查,一经发现其有违法经营的情形,立即勒令其关闭,肃清校园的周边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