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办发〔2017〕36号
各团场、处,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政府、石河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院(校),企业,驻石各单位:
为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及《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兵办发〔2017〕12号)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对现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进行修改完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基本原则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与自治区补贴标准计算方法和施行时间保持一致,师市范围内统一补贴标准。
二、保障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凡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暴力恐怖活动、零散朝觐,参与吸毒、赌博、嫖娼以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及以上;
(二)CPI中食品类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及以上。
四、补贴标准及计算办法
(一)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启动联动机制的,达到3.5%、不足4.5%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达到4.5%、不足5.5%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4元,以此类推。
(二)按食品价格指数启动联动机制的,达到6.0%、不足8.0%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达到8.0%的、不足10.0%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4元,以此类推。
(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食品价格的当月同比涨幅,同时满足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按照二者中较高的标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价格补贴的资金保障
优抚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所需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价格补贴的发放办法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与现行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供养金和失业保险金同渠道,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保障对象发放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七、联动机制的部门职责
(一)发改委负责牵头建立完善补贴联动机制,协调衔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各相关部门工作。组织做好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会同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及时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
(二)民政局、人社局要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联动机制对象基础数据,组织做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测算、发放及监管工作,及时向发改委提供数据、通告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由发改委汇总后,将师市完善和实施联动机制的有关情况,上报兵团发改委和师市。
(三)财政局负责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拨付。
(四)统计局负责按时测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并向发改委、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提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食品价格涨幅等基础数据信息。
八、联动机制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发改委牵头,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参与,明确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完善和实施联动机制的各项组织落实工作。
(二)加强工作落实。联动机制启动后,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包括认真审核补贴对象、制定用款计划、落实补贴资金、规范发放程序等,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师市有关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补贴范围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发放工作公开透明。
(三)加强监督检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挤占挪用、截留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的相关工作。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宣传相关情况,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职工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取得较好的效果。
九、联动机制施行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此通知下发后,以往有与本通知不符的文件规定自行废止。
兵团第八师办公室
石河子市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