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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呵护农村“碧水蓝天”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6-05-27

 

农村环境日益恶化的现状和保护治理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凸显了法治缺位的短板。
 
    《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即将进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程序。条例草案二审稿以破解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九龙治水”困局为立足点,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的各自职责,细化了处罚标准,强化了处罚的刚性。
 
    在农村环境失守、亟须花大力气治理的语境下,河北省为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治理进行地方立法,彰显了依法保护和治理农村环境的法治思维,无疑让公众对农村环境的全面改善有了更多的期许。
 
    农村环境失守,是农村环境保护长期缺位的直接结果。与城市相比,农村不仅没有工艺成熟的治理技术,而且环境基础设施差,许多乡村甚至没有基本的垃圾、污水收集设施,“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近年来,不少被城市拒绝的重污染工业,又被以招商引资的形式进入农村,更是加剧了农村环境的恶化。
 
    同时,更应看到,农村环境的失守,还与依法治理不到位密切关联。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上位法,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环保法、农业法和水利法等法律和一些地方法规中,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必要的系统性和操作性,难以适应当前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需要。尤其注意的是,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涉及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多个部门,因为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各部门的职责模糊不清,造成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陷入“九龙治水”困局。
 
    农村环境日益恶化的现状和保护治理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凸显了法治缺位的短板。河北省率先开展的地方立法,因为其细化了处罚标准和强化了追责的刚性,使得法规具有操作性,能够避免法规在执行过程中陷入“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尴尬。同时,河北省拟出台的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明确了职能部门的职责,从而理顺了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职责关系,为依法开展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铺平了道路。所有这些,都为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兜底保障。
 
    确保农村环境优良,既是保障数亿农民环境权益的需要,更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只有将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农村环境重破坏轻治理的局面才能得到有力遏制,农村环境的改善亦才能有效提速,农村的“碧水蓝天”才能不再是记忆中的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