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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面对现实世界
【作者】:逯雅娟  【发布时间】:2016-06-02

 

法官对现实世界的解读和判断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更影响社会规则的形成和变化。
 
    法官对现实世界的解读和判断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更影响社会规则的形成和变化。法学不单单是一门人文科学,法官不能生活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法的制定是一个各种利益整合的过程,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甚至生物、医学、地域、交通的影响,我们所运用的法虽然外化于法典,但却内化于深厚的历史人文社会背景,所以不能单单把法理解为法律,而应思考法律条文的深层社会含义,在运用每一条文时思考如此制定的逻辑。
 
    年轻的初任法官大都是从象牙塔里出来就进入法院,多数人经历简单,缺乏足够的社会经历,也缺乏足够的职业经历,法的适用过程是陌生的,与法学的学习过程相差甚远,排除法学知识和学历,从面对复杂的社会转型发展需求来说,多数初任法官的司法能力远远不够,因此我们要在社会中寻找法的落脚之处,增强解纷能力,在法的普遍适用中看到法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法官应依靠证据发现案件的真实。想要看见真实,就要提到事实与证据,法官是一个社会角色,在无数的陈述中发掘事实,去了解人们口中的“现实世界”,但是法官角色不是亲身经历,不是要探知所有世界的真实,而是探知证据反映的客观真实,不可否认有些案件需要心证,但更有必要的是划清事实和证据的界限,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而非反映全部事实,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证据反映出的客观事实来做判断和衡量。就案件的裁判来说,可以在最深层的原因上理解证据和对应法律的关系,但不能以证据为线索无限的寻找事实。而且,对案件事实的追查是以案件的诉求为最根本的基础,很多人在讨论案件的时候陈述了很多信息,反而使听者不能了解到与诉求有关的案件信息,这很可能是因为脱离了案件的诉求,是一种对“事实”普遍撒网的状态。
 
    法官不应回避自然科学的复杂性。很多法官排斥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上的复杂性,如买卖合同中涉及高科技产品的交付、承揽合同中涉及新型产品的制作,再如虚拟法律关系、计算机技术、医疗方法等,因为法官是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培养的,对其他专业知识所知甚少,所以很多法官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通过各种方式回避,拒绝直面或者承认复杂性的挑战,有畏惧感。但是,法学终究是一门社会科学,无法脱离社会和经济的变化发展,无法脱离自然科学而单独存在。法学还是一门经验的科学,法官必须通过不断的学习、思考来提高在各个领域的理解能力,要打破思维定式,不应只和法条本身“较真”。
 
    诚然,作为一个法律人,法律规则应该予以坚持,法治的精神应该追求,但是世界的复杂性不因我们的坚持和追求而简化,法律的适用需要与外面的世界不断地进行对话,法官要善于钻研和寻求法律与现实世界的一致性。任何事物包括法律的有效性是有边界的,也是无法与其他事物脱离关系的,只要从事法官这一职业,就必须学会面对现实世界,生活在现实世界,不断选择“令人不爽”的思考、学习、进步,不断挑战复杂甚至残酷,不断接受自己与现实世界的遥远或者接近,对抗或者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