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重新看待繁苛的秦法
汉人贾谊的《过秦论》基本为后人对秦亡于苛法的评价定下了基调。汉代人的偏见令世人对秦代法律素有繁苛的责难。秦法一则是法条多且密,二则是处罚严且重。这些都是自秦国以来,按照法家“皆有法式”“一断于法”的方针来立法的结果,并且法家还主张“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无怪乎秦法被贴上了繁苛的标签,至今不变。法家强调依靠官僚政治,以文书行政来调动所有社会资源,试图把所有的社会关系都纳入到法律调控的框架内,以确保最大程度地提高国家运转的“效率”。此种基于以效率为中心的功利主义思想,将法家之法的功能进一步扩大为,不止发挥刑律应有的惩治犯罪的功用,还将规范每个人的一切行为,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形式在秦律中完全表现出国家调控全部社会资源的行为主义模式。因此,繁苛的秦法倒是可以被看做是为了使所有人按照已设定好的“标准化”模式来行动的指南而已。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除了“焚书坑儒”摒弃一切“反动”思想之外,秦代还确立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为核心的国家意识形态,持续宣导秦法国家战略。法律成为国民教育的标准,通过规范官员的行为来进一步训导百姓。而为了保证作为楷模的官员一言一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秦代还特别制定了《为吏之道》。官员成为了标准化的模范,百姓只是照学照做罢了,不问缘由,这便是法家的“无情无意”。如果百姓未能遵照执行,官员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官员为了不受责罚,往往随身携带着重要法条的摘抄,同时还将这些摘抄视为珍宝,直接将其作为重要的陪葬品。这是秦汉墓陪葬品的特色,此后考古所发掘的重要墓葬,均未将法典作为格外重要的陪葬品。试想一下,是什么原因会让一个官员将法典文本视为难以割舍的个人物品而随葬?我们或许能在1975年湖北云梦发掘的睡虎地秦墓中找到答案。墓主是秦代一名叫做“喜”的基层官吏。“喜”历任安陆御史、安陆县令史、鄢令史、治狱鄢等与刑名有关的低级官吏,该墓共出土秦简1155枚,残片80枚,多数为秦国法条的摘抄,涉及600个法条。从这些秦代法律竹简出土的位置可以看到法典对于基层官吏的重要性。法律竹简均位于墓主的头部和腹部等处,这说明法典对于基层官吏而言,足以同身家性命相较。进而推之,对基层社会管理而言,繁苛的秦法也只有这区区600条的精华而已。否则,这600个法条是不会被放置在墓中的。
如果按照每个竹简上书写20-25个字的标准来计算的话,喜所携带的法典文字大约有2.5-3万字,涵盖的法条仅有600余条,但相关的法律解释和指导案例则占据了大部分字数。在现行有效的250多部法律中,也仅有不到30部的法律被经常性适用,每部法律中也仅有不到100条在发挥作用。相较之下,秦代的法律并未繁苛到令人窒息的程度。同时,对于基层官吏而言,掌握相关案例和司法解释,比死记法条要有效的多,不仅可以作为教导百姓的有效知识,而且还可以避免因适用法律错误而遭枉法之责。
出土秦简共整理出来了18种秦律,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每一个单行律都是全面覆盖该领域的“管理标准”。比如规范官吏任免的“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明确了史官的任用标准;规范手工业生产的“新工初工事,一岁半红(功),其后岁赋红(功)与故等。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规范了技师的学习年限和身份标准;规范农业生产的“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划定了基层官员在畜牧业管理上的责任标准;规范社会治安的“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完全是互相救助义务的履行标准。如此等等,都是极其明确具体的操作标准,比如“能书”“一岁”“两岁”“十分之六”“十分之四”“百步”等,还有具体的主体身份标准,比如“下吏”“新工”“故工”“隶臣”“旁人”等,总的说来,都是以管理规范的标准制定的。
《史记·陈涉世家》记载了陈胜吴广起义的原因:“……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但据《徭律》载,“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水雨,除兴。”大意是替朝廷征发徭役,如耽搁不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因降雨不能行则可免除本次征发。两者对比,不仅意味着秦法繁苛有以讹传讹之嫌,而且也正说明了秦法事无巨细规定的原则,即为了确定明确的标准,保证所有人能够“一切行动听指挥”。不过,从某种意义上说秦法也的确苛刻。比如刑种不仅繁多,而且残酷。刑罚由重到轻大致有死、迁、肉、作、笞、赀等。死刑的执行方式有腰斩、车裂、凿颠等,其中与砍头有关的还包括戮刑、磔刑、枭首、弃世、夷三族,以及最残忍的“具五刑”——集黥、劓、刖、笞、枭首于一身。而夏商的“大辟”(即死刑总称),除斩外,还有炮烙、醢、脯、刳、剔等原始的烹饪烧煮之方法。但相较而言,秦法已由砍头文化取代更为野蛮的烹饪文化,实有一定的文明程度。
总之,秦法的繁杂很容易给后人以苛刻之感。但繁杂也预示着完备,并且秦法不厌其烦地对社会行为作全方位地规定,实际上是秦代标准化的努力而已。标准化就是规范化,广义上看一切法律都是标准。制定包罗万象,囊括宇内的法律标准,正是有“四海归一”的大一统国家气质的秦始皇的雄心壮志。而只有秉持大国气度,才能令制定的法律包罗万象。综上,如果将繁苛的秦法都视为一种重新整合社会,凝聚社会力量的统一化标准,并且将所有的秦法置放在秦始皇致力于统一六国不同的法律规范,以建立全方位专制集权愚民体制的法家意识形态下,就能够理解繁苛的秦法了。更何况,真正经常适用的秦法并不是很多,也不是我们想象的那般严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