绳墨之思: 松窗长昼忆屈原
“绳墨”,在先秦法家思想中指一国之法制、一邦之章理。屈原在二十岁时被封为仅次于令尹的左徒,其职掌为“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对法的权威性认识深刻,甚而因上官夺简事件,不惜以自己的政治前程当筹码来维护法的权威。
在《离骚》中,屈原假汤禹圣王之名,历数他的法治主张。法令既出,从一而循,“汤禹俨而祇敬兮,周论道而莫差,举贤而授能兮,循绳墨而不颇。”对破坏法治的行为,兼又厉言相斥——“固时俗之工巧兮,偭规矩而改错。背绳墨以追曲兮,竟周容以为度。”法令清明,归于同和,“勉升降以上下兮,求矩镬之所同”。反之,法令不修,国将不国,在《九章·惜往日》中,他批评楚王:“背法度而心治兮,辟与此其无异。”屈原重申:“奉先功以照下兮,明法度之嫌疑。国强而法立兮,属贞臣而日俟。”将法度列为治国之本、强国之维。他对怀王、襄王两朝的战败削兵的原因有着清醒的判断,那就是背离法度、漠视法制的权威。我们可以管窥到,当时法令的权威与君主专制之间矛盾十分尖锐,也可以看到法治在屈原治国思想中的崇高地位。
孔子说:“士志于道”,所谓道,就是天地常识、因革之理。天道太高,智识庸常者怎能得知?法度广大,追求公正者何以如愿?一则从民意,一则依靠士人来探究、施行和传布。应当说,法治进步的艰难历程更多体现了中国传统政治的自有逻辑,而士人的布道之旅,则更多体现了中国传统法治的独特旨趣和特征。但是,我们对士人的法治观念的研究,常以价值判断为主,史实判断为辅,于是它常常成为我们批判的对象。士人所倡的“礼治”、“无讼”等思想观念,至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司法实践。诚然,我们应当看到传统的士人法治观念中的确存在一些与现代文明相悖的东西,因此我们要采取审慎的态度对待它们,消除时空因素所造成的偏见,而更多地关注其经验性意义。
屈原法治观念的养成,是一个有趣的现象。屈原是被奉为士之典范,但他不是一般的士,他是芈楚的贵族,屈原在非常年轻的时候,就担任主掌司法的权臣大夫,但他也最终成为了“法之不治”的牺牲品。回归屈原当时所处的时代,吴起变法的良风到怀王一代尚存余绪,而其时楚国的危危暮景也已显现,这使得屈原对于吴起变法深情怀念,对法家渐生好感,与之趋近。这些奠定了屈原吸收齐法家思想的文化基础。从任职情况看,《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记载:“屈原者,名平,楚之同姓也。为怀王左徒,博闻强志,名明于治乱,贤于辞令。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 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王甚任之。”可见,屈原对于国史国事了然于胸,而且掌握各国的政情、民情及法令,早年屈原思想中就应该有当时各种学派思想的成分,囿于经历尚浅,难有深刻的体会。随着屈原被楚怀王所疏,到自放江北一段时间才回郢都,其后屈原两度使齐,正当稷下学宫最为鼎盛的时期,道家、儒家、法家、阴阳家等各派交生、竞相因革,是当时百家争鸣的缩影。此时的楚国兵败如山倒,兼是毁约在先,屈原在齐的廷辩的场面可想而知,这当中肯定少不了与稷下诸家的激辩争锋。也正是在此情况下,屈原凭着自己的外交才能和已有的文化储备,吸纳以管仲创始的管仲学派和拥有外道内法的黄老学派思想,从而完成了对齐国法家思想的全面吸收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的法治思想。
法治的意义,绳墨的遵循,不仅在于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在于能够深化对我们所处环境的把握。一些新潮的法学观点,往往从实际的分析退回到了对理想价值的玄思。事实上,我们需要像屈原那样,把法治思想和国运民生结合起来,让公平正义的光芒照耀进来,广播社会。希望有一天,不必借助纪念日,屈原和他对于法治的执著,也能被后人所永久追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