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法官素养当汲取儒学精华
儒家学说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思想与学术流派,起源于西周,以礼、乐、射、御、书、数(即“六艺”)为研习与教育科目,作为儒家学说创始人的孔子主要以诗、书、礼、乐、易、春秋教习弟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系统的政治、伦理、文化思想理论。几千年来历经时代变迁,儒家学说也随之不断地丰富,并对华夏历史文明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与广泛的影响,其中蕴含着古代智慧精华和深邃的道德伦理观念至今熏陶浸润着世人,在社会生活中对于人们的举止言行也产生着巨大的教化作用。
先秦儒学崇尚礼治与明德慎罚的为政之道,重礼治、德治、人治,认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批评与礼治对立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之论,指责法家“严而少恩”,“不务德而务法”。经历战国、秦至两汉,儒学德育之礼与法家公允规则逐渐交融渗透,儒学开始主张以法惩乱止恶,恰如张晋藩先生在其著作《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所述:魏晋直至唐代诸后朝逐步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也将中国法律史推向了划时代意义的阶段。
基于今天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在一定层面上结合中华儒学思想之精髓来培育、升华法官的职业素养是必要的。
作为法官,捍卫公平和正义应是其分内之事和首要之义。何谓“公”,即以公心理事;何为“正”,即为正大光明,也即一个人以公心理事,行为自然正大光明。孔子提出“见利思义”和“见得思义”,还说“不义而富且贵,与我如浮云”;汉代董仲舒进一步提出“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这些儒学之礼都教化人们应该淡泊名利,以“义”为重,“人之生而直”天赋人性是正直的,直而有义,则会以相应行为捍卫社会之公平。儒学中“礼”的等差性与“法”的特权性是一致的,礼为主导,法为准绳,礼为内涵,法为外显,礼彰显恤民之仁政,法渲染治世之公允。商鞅曾说: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成。封建公堂之上多悬“天理国法人情”之匾额,《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判词中也多有“酌以人情参以法意”“非惟法意之所碍,亦于人情为不安”之语,当代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衡好情理法,不会置国法于不顾,利用职权去办关系案、人情案,不会罔顾情理,僵化教条办案,心中秉持法律之公平正义理念,应该是其基本的职业素养。正心诚意也为儒家修养之道,是说人要心正不自欺,它是一种人的内心道德修养,《礼记·大学》曰:“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就是说准备修养自己的品德,首先要端正自己的心念;正心先去私,准备端正自己的心念,首先则要使自己的意念真诚;准备使意念真诚,首先要获得相当的知识,获得知识在于通晓万事万物的原理。诸葛公有言:吾心有秤,不能为人作轻重。此有位之士所当视以为法也。也唯有如此才能对世事常怀敬畏之心,以公义处世为人,今天的法官群体修业首当其冲仍需正心、治学。
儒学之“礼”在中国古代实质性部分为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利益之一整套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军事等制度,故被视为国家之根本。在社会实践中礼与刑大抵是相对的,强调人们自觉奉守,而以道义为基础。儒家学说主张通过道德教育来达到礼治,如所谓“克己复礼为仁”,“礼者,所以正身也”。“礼”,在当下应该理解为“立身惟正”,它是人们在立身处世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人们应该自觉地以“礼”来约束、端正自己的日常行为。我们知道,法官作为操持法律正义之剑的职业群体,社会对该群体的要求也是极为严苛的,法官自觉地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本身就是在诠释着司法的权威,彰显着司法的公信。孔子认为,一个人如果能做到以上,天下人也将称其为“仁者”。法官需要有“仁爱之心”,《论语·颜渊》中曰:“仁者爱人”,以仁爱民,本就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操。自汉代儒家跃为官方学术后,一般政治文化中多以“仁”为开明政治之抽象标准。同时学者中亦将仁引为哲学形而上学概念,近代谭嗣同就在《仁学》一书中以新思想将“仁”阐述为“天地万物之源”,提倡法官的“仁心”关键要践行于现实之中,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意在以谦让、体谅的心态进而去调整社会关系,将自己融入社会矛盾情境中而感同身受,在处理每一案件中对待当事人应做到“笃于情”则视之犹己,问其所苦自无不到之处,认真细致负责,深入剖析,查实案件真相,实现公平正义,而不是停留在坐堂办案。法官办案还需要掌握逆向思维之道,绝不能自设桎梏,故步自封,应当打开想象与多重智慧之门,应善于多元化学习。这是基于法律以社会为基础的特性,社会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来源于社会必然受到社会的制约,法官应该开启自己的“智慧马达”,以现有法律为底基,但又不能死板、盲从地屈就于现有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应学会超然、批判地学习,应精修悟道,应成为对法律不完善之处进行质疑的先行者,以使不断完备的法律为全面调整社会生活各类矛盾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儒家传统法律思想分外强调司法者应坚守“清正廉洁”的职业素养,孔子担任鲁国司寇(掌管刑狱、纠察之职)“至清廉平、赂遗不受、据法听讼、无有所阿”,堪称秉公执法典范。《唐律疏议》将廉洁、公正、仁厚等司法道德刑法化,司法官员若违反廉洁道德、收受贿赂,将按受财枉法罪科刑论处。宋代理学大师朱熹则认为:只要法官“律己廉公、执重勤谨、如临渊谷”,就可致狱讼清简,实现儒家所倡导“无讼”社会的美好愿景。“公生明,廉生威”,法官清廉,百姓才能信服崇尚律法,清正廉洁始为法官的立身之本。《荀子·宥坐》记载,孔子担任鲁国司寇时,有父子相讼,孔子拘之,三月不问,反躬自省,认为“不教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罪不在民也”,终使其父受感化止讼而去。法官“寓教于判”,努力使百姓重伦理道德,止讼、息讼,所谓“决今日讼以止明日讼”在今天我们创建和谐社会氛围中同样极为重要,法官时时自省更为关键,《礼记·中庸》有曰:“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此为学问思辨,也即儒家的“用智于养”。“内省”作为儒家思想中的修养之道,意即内心的省察,曾子谓以“吾日三省吾身”《论语·颜渊》中“子曰:内心不疚,夫何忧何惧”。作为掌握审判职权的法官时刻有必要进行自我内心的省察,发现不足与失误,才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才能以坦荡荡胸怀面对世事,而一个自我行为张狂、失节的法官也因“绝仁弃义”,必招致社会的唾弃!
纵观历史,儒家文化在中华几千年历史发展进程中以其丰厚而广博的文化内涵滋养着每一个华夏子民,也由此丰富了悠久灿烂、为世人所瞩目的中华文明史。中华儒家文化博大精深,如果我们在法官队伍建设中汲取儒学思想的精华,对广大法官加以教化孕育,也许会对提升法官群体的职业素养,进而对推动我国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