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工钱”六千元忙断腿 司法所依法调解止纠纷
霍城县清水河镇务工人员蒋某等2位农民工于2014年5月初至6月中旬,口头约定并受雇于某团尚某的工程队,在尚某承包的某团的保障房自来水管道安装、某镇暖气管道安装工程提供劳务服务。两项工程合计,蒋某等2人应该获得劳动报酬为人民币6000元,干完活以后,尚某因经济周围困难原因,一直没有给他们工钱,致使蒋某俩人来回跑了数十趟,腿都“跑细跑廋”了。虽经多次找尚某索要工钱,尚某都是说没钱一拖再拖,蒋仍是未得分文而返。无奈之余,蒋某等2人故于2015年10月8日来到某团司法所请求调解员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受案后,工作人员详细调查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到施工工地,及时地向作业现场人员进行走访了解,认真分析此起劳动报酬纠纷的前因后果,在基本掌握了此案情的基本情况后,召集蒋某等2人及尚某到司法所进行了调解。通过查摆事实、释解法律、晓以利害、同时积极宣传社会公德,教育其每个公民都要学法尊法守法,指出尚某在这起纠纷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讲明了利害关系,通过该团司法所干警3个小时的工作,要求尚某多从农民工角度考虑,多为社会和谐出力,终于使尚某“醒悟”。于2015年10月9日下午由尚某答应立即筹资6000元人民币给蒋某等2人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此纠纷就此圆满了结。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