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史海沉钩 > 法制纵横 > 正文
如何正确适用“酌定不起诉”—某合同诈骗案分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1

 

一、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第四师七十一团四连职工,在四连702#条田种植31.5亩身份地。2012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七十一团职工江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该土地2013年由江某某种植。201210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骗取土地承包费,在明知该土地已经承包给江某某,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再次与黄某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以每亩450元的价格将702#条田自己的31.5亩身份地承包给黄某某,骗取黄某某预付土地承包费8000元。后黄某某发现被骗,要求刘某某退8000元土地承包费,刘某某无钱归还,便向黄某某出具8000元欠条。
    201211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马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双方约定:刘某某将位于四连702#条田的31.5亩身份地由马某某种植。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骗取土地承包费,在明知该土地已经承包给马某某,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再次分别与罗某某、涂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分别骗取罗某某土地承包费10000元,骗取涂某某土地承包费12600元,骗取赵某某土地承包费5000元,骗取杨某某土地承包费13000元。四名被害人发现被骗后,要求刘某某退还预付的土地承包费,承认骗取了被害人预付的土地承包费,但一直无钱归还。在杨某某的再三要求下,刘某某与杨某某签订了还款合同。上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共骗取五名被害人48600元,案发后均由其妹妹退还各被害人。
二、处理理由
    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金额人民币46800元,数额较大;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案发后,退赔了五名被害人被骗资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不起诉的适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综上三点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打击犯罪,惩治罪犯,更在于罪刑法定,保障人权。司法者只有准确判断,精准定罪,才能罚当其罪,才能实现正义的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