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张淑秋 通讯员张玉卓 王长安 邵梁 从早市购买药方,又从安徽购得药材原料,长春女子姜某在自家车库内制造假药出售获利,5月12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姜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2012年春,姜某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奔驰路早市场内,从一陌生女子手中购买“胃灵王”、“复方蛤蚧咳哮灵”、“风湿特效王”药方,让弟弟姜某冬根据药方中所列药材名称,从安徽省亳州市一家医药批发市场购买20余种药品药材原料。
姜某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又购买了空胶囊套、塑料自封袋等物品,在自家车库内将药材打磨成粉末称重后进行生产,通过在早市贩卖、送货到家、邮寄等方式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76000余元。
经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鉴定,三种药品“胃灵王”、“复方蛤蚧咳哮灵”、“风湿特效王”均为假药。2016年11月10日,姜某被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为避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9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所生产销售的假药,已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药品流入社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办案法官王欣介绍称,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而是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所谓公益诉讼,是针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姜某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销售自制的假药,在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才有权提起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提起公益诉讼,为的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众利益。
她提醒广大社会公众,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同时还要对所购药品的生产批号、成份、商标、生产厂家等各方面信息进行审查,存疑的药品不要购买更不能服用,从确保自身安全做起,共同维护我国的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
庭审结束后,姜某接受采访时表示,因为以前不懂法,触犯了法律,侵害了广大公众的权益。以后还要知法、懂法,做一个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