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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欠农资不付款 法官公正来断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2-19

 

男子赊购朋友农资产品后,拒不支付货款,最终被诉至法院。近日,昭苏垦区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马宾支付原告刘建货款共计5822元。
    刘建是某团一个忠厚老实的庄稼汉,为方便邻里乡亲,便利用农忙时期代销农资产品,而前来购买的多是本连队职工,刘建念及邻里感情,常常以赊账的方式将农资交给其他职工使用,而大多数职工都能够及时地清偿货款。201410月,同村的马宾在刘建这里拿了农资,并表示自己暂时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货款,便与刘建达成协议,约定将于20156月底清偿。可是,还款日期已到,马宾再也没有提清偿货款的事情。无奈之下,刘建将马宾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5822元。
    案件庭审中,刘建出示了当时寻要农资款时马宾出具的欠条,但马宾对此予以否认,称刘建提供的农资有问题自己才不予付款。主审法官在了解案情后,本着维护邻里间感情,促进双方矛盾化解的原则,向双方释明了法律规定,告诉马宾应及时清偿农资款,而对于农资质量问题可以另行起诉来维权。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被告口头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恪守。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农资,但被告未能如约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