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响起法槌声
近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一大早就来到了火车站。他们将奔赴600余公里以外的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第三监狱所在地四方坨子,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有借贷关系,焦某进行担保。刘某因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正在监狱服刑。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给付张某借款2万元;担保期间已过,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认为未过保证期间,焦某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向四平中院提出上诉。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合议庭根据刘某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的情况,积极与监狱监管部门联系沟通,决定专程到监狱内开庭审理此案。
临时法庭设在了监狱的会议室。虽然设施简陋,但庭审程序并没有“打折”。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刘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利息约定及焦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提出了自己的不同意见,表示在出狱后一旦有经济来源,立即归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