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促进法治石城建设
“法者,治之端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自治区党委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目标任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启动了“法治新疆•天山行”活动。可以说,法治是当下最鲜明的时代主题,也是最迫切的时代任务。石河子市人大常委会积极行动,创新工作思路,多措并举,积极促进法治石城建设。
加强学习 不断提高认识
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把学习全会精神同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发挥人大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对依法治国的思想认识。一是常委会机关开展了“学习全会精神,创新人大工作”的大学习、大讨论,座谈讨论5次,撰写学习研讨文章20多篇;二是在常委会会议上举行了主题为“建设法治社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法治讲座,着重就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新疆的重大意义对与会人员进行了培训;三是组织人大机关干部、镇人大和街道人大代表工委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赴对口援建城市铁岭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培训,着重就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学习考察;四是举办了以“依法治国”为主要内容的人大代表培训班,对全市三级人大代表进行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依法治国理论的学习培训。通过一系列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了人大干部和人大代表对依法治国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了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扩大宣传 动员社会参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特别重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治新疆•天山行”活动,通过组织一系列法治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一是组织基层人大和全市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专栏板报、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对“法治新疆•天山行”活动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知晓度,为活动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和沙湾县、玛纳斯县人大常委会共同举办了主题为“天山北麓•法治同行”的文化艺术作品巡展,巡展先后在石河子、玛纳斯和沙湾进行了展出,受到了三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吸引了广大干部职工、人大代表和市民群众到现场参观,很好地弘扬了法治文化,宣传了法治理念,营造了法治氛围。三是将今年“代表进万家”的主题确定为 “建设法治石城,人大代表在行动”,组织代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普及法律法规,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带动市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执法检查 保障法律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是保障宪法、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执法检查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执法检查的水平和质量。一是选好执法检查的对象,切实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对象,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增进人民福祉、促进改革发展的目的。2015年以来,紧紧围绕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宗教和睦、促进新形势下的就业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蔓延等重点、热点工作,先后对新修订的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如对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就提前广泛征求基层人民群众的意见,然后带着问题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提高了检查的针对性,也避免了检查浮在面上的问题。
创新思路 促进司法公正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为促进“两院”不断增强公正司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在听取“两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增加了征求意见、测评和评议等内容。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专题调查组,通过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旁听案件庭审、查阅案卷资料、满意度测评等多种方式,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多方征求意见。在常委会会议上,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调研情况,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评议。评议结束后,向“两院”发出了评议意见,要求“两院”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并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通过这种形式,丰富了监督方式,提高了监督效果。
完善制度 维护法制统一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具有重大意义。为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在参照各地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石河子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试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时限、内容、方式、程序、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一府两院”制发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经审查确认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有超越法定权限范围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报主任会议同意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文件制定机关提出自行修改或废止的书面审查意见;对不按规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或不按审查意见要求办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将对制定机关予以通报或对规范性文件作出撤销决定。《制度》的出台,使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