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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作者】:蔚应斌  【发布时间】:2015-06-29

 

为加强本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更好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日前,本市出台《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共12条,对占有、使用、运营国有资产的八师石河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团场应征收的国有资本收益,适用本办法。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局、国资委及国资公司分别组织收缴。其中:国资委及国资公司负责对其权属企业组织收缴;财政局负责对团场及其它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组织收缴。
根据兵团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指标,对天业集团、天富集团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由八师石河子市核定下达年度指标,其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缴利润按上年度归属母公司净利润的18%上缴,团场按净利润的8%上缴。
《办法》规定了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办法和时间,其中,应缴利润方面,天业集团、天富集团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两次上缴。其它八师企业及农牧团场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根据上报兵团决算数据中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企业一次性上缴。石河子市(市属)企业根据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上缴。其它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上缴。

《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按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对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由财政局、国资委、国资公司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催缴;对逾期不缴的,责令限期上缴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拒不缴纳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对隐瞒、截留、拒缴或少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及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