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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师市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10

师市办发〔2017〕1号

各团场、处,厂、公司,院、校,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政府、石河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自治区、兵团驻石各单位:
  《师市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师市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第八师办公室
                                石河子市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

师市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31号)及兵团《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兵办发电〔2016〕127号)要求,加快推进师市“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推进,精心组织实施,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为市场主体准入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标准统一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登记、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确保全流程无缝对接、流畅运转、公开公正。
  (二)信息共享互认。强化相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归集和充分运用,以“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
  (三)流程简化优化。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务求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
  (四)服务便捷高效。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三、改革内容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一)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二)实施时间。
  自2016年10月1日起,师市各级工商部门向申请设立、变更、换照的企业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登记流程。
  各级工商部门的登记窗口负责受理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审核后发放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做到源头统一赋码,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相关部门不再向企业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主要任务
  (一)有序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
  1.登记要求。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作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相同。
  2.营业执照换发。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核发、换发“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社会信息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执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3.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申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报送。
  4.企业年报公示。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申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申报和公示上一年度报告的企业,由各级工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各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共享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5.各部门信用信息录入及公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梳理各自业务部门涉企信息。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格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
  (二)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互通互认。
  1.各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一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各部门要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要尽快在制度框架内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四、强化措施保障,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对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具有重大意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师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法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主动协调配合,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表,切实把“五证合一”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围绕“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系统加强业务培训,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加快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
  (四)加强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有针对性地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要严肃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相关部门要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的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