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09

 

各燃气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1968号)文件精神,经上报市政府同意,相应调整石河子垦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减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额为0.7/立方。
    1.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2.92/立方,调整到2.22/立方。
    2.团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3.12/立方,下调到2.42/立方。
    3.对签有天然气工商业直供协议的,供需双方可参照具体调价文件精神协商确定其直供天然气价格。
    4.为及时疏导上游价格调整带来的价格矛盾,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根据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化,及时对天然气销售价格做出调整,平衡有序地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二、车辆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1.车辆用气销售价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发改能价〔2012824号)文件规定,按90#号汽油与车用气的10.6的比价关系,衔接毗邻地区车辆用天然销售价格,决定将石河子垦区的车辆用气,由现行标准3.88/立方调整到3.03/立方执行。
2.建立车辆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油气价格联动机制。以201512790号汽油的中准价格5.06/升为基数,原则上以季度为周期计算,凡油价降低或提高0.50/升,车用气销售价格按国家规定比价同步调整。具体价格由我委实时发布执行。
三、调整车用气价差收入征收标准
1.市区车用气价差收入征收标准调整为0.61/立方;团场车用气价差收入征收标准调整为0.22/立方。
2.城市公交车辆用天然气价格补贴标准调整为0.99/立方。
以上通知于2015128日零时起执行。
 
 
 
 
       石河子市发展和改革委   石河子市财政局
         2015127